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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须知
2015-04-20 10:44  

焦作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0】16号)、《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焦财库【20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1、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银联标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

2、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及有财务报账需要的临时人员。

二、公务卡的使用、额度和管理

1、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我校办理公务卡的额度分为三个级别:校领导透支额度为50000元,各部门领导透支额度为30000元,一般职工为20000元,此授信额度基本可以满足正常的支付需要。

2、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结算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经学校授权批准的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结算项目范围参照《焦作大学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四、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将来报销依据。

3、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五、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1、对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中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3、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七、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八、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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