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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会计委派实施办法
2015-04-20 09:59  

焦作大学校内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会计管理和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焦作市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工作在校领导的领导下,校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积极配合下,共同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对接受委派的会计人员(称“受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定编、人员流动、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具备会计职业道德,敢于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2、热爱会计工作,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4、服从委派和调配。

(二)受派会计人员的义务

1、依照《会计法、》《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保证受派部门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2、按照财会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登记会计帐薄,办理资金收支业务,严格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受派部门资金正常运行。

3、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受派部门的重要财务信息。

4、自觉接受财务处的管理指导,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遵守受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三)受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1、受派会计人员由财务处统一委派,具体委派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受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随时更换。

3、受派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工作管理,由财务处负责。

4、对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受派会计人员所在部门配合。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财务处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受派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受派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及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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