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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2018-09-30 10:27  

焦作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学校各项经费的筹措和运用,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整体工作的需要,在校长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全面负责,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长、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签发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财务决算、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按照校长授权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院长(主任)、机关处室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来源包含上年结余、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1、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不搞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校、院(系)等各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校长具体负责全校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管其他业务校领导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编制意见和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安排预算应从维持学校运转、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出发,首先留足人员经费,然后保证日常运转支出,其次安排其他建设性支出。

第十六条 为保证重点和解决学校工作运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学校按预算收入总额的20%设置校长机动经费,由校长按有关经费使用规定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任务为依据。及财务在征求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本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测算后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年初要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经费管理实行“切块包干、建立经费使用登记册、从严控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的制度。学校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办法,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设备购置费超过5000元、基建项目工程款超过50000元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各类借款的审批手续(含现金、支票、汇款等),实行谁借款谁负责,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限期不清的扣发其福利费和奖金。

五、基建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资金是通股股哦各种途径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几件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筹款项。几件资金的使用按项目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施工的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由学校几件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度情况提出拨款建议,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计财处根据施工部门的票据审验领导签批字样,并审查合同与进度报表,方可拨付基建款,工程项目结束后,计财处依据审定的决算(留下5%为保证金)结清帐目,转入固定资产帐户。

六、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切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将所有收入上缴是非税管理局和会计工作站。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市物价局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所有收费须开市财政及税务部门发给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乱开不规范的票据或打白条收取各种费用。学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财务核算管理,每增加一项固定资产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先登记、建卡、记账后,计财处才付款办理结算手续。设立固定资产专帐,做到帐帐相对,帐物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理固定资产。

八、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需购置属政府采购的物品时,必须写出申请,并列项目预算表一式两份,按照经费使用规定程序办理签批手续后,一份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手续,一份送计财处。计财处凭此预算手续,到财政局办理拨付政府采购中心的购物款,待所购物品收到后,经验收无误,由计财处和政府采购中心结清资金手续。

九、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要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廉自办、纠风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审计室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决策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校长定期向党委会和职代会报告,加强集体理财,避免决策失误。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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