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告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 收费管理 | 服务指南 | 办事流程 | 行风评议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2018-09-30 10:33  

焦作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人员包括全校所有在编在岗的会计、出纳。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各种会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填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参与拟定单位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考核、分析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现款不符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四)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会计人员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

(一)全校会计人员(包括兼职会计、出纳)必需在财务处登记,由财务处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二)财务处备案后的会计人员的任免必需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三)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考核。

(四)会同人事处对会计人员进行职称考试、聘任、资格审定工作。

(五)对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不懂业务、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提出批评或调换岗位。

(六)财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会计工作人员,或代理记账,各部门不得自行调入或聘任会计、出纳。

第六条 各个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所在部门必须事先书面通知财务处,办清交接手续。未经财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部门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 焦作大学2020年度预算公示
· 焦作大学2018年度决算报表公示
· 机关党总支第六支部开展“不忘...
· 焦作大学教育成本信息公开
· 焦作大学2019年度预算公示
· 焦作大学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示
· 焦作大学2017年度决算报表公示
· 焦作大学2016年财务决算报表公...

版权所有:焦作大学-财务处